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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依法规范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依法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经营稳健、资信良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不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外币资产负债及相关风险敞口相匹配。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方向和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产生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得开展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可结合实际需要成立由董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员牵头,首席财务官、财务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战略与ESG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4、公司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做核实;
5、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体方案、交易额度及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前,应当由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做审查。
2、根据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特别规定,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以及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分别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做到合理预计,并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相关额度的有效期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包括使用前述交易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允许超出已经审议批准的额度。
4、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交易品种、规模、方向和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相匹配。
5、公司与关联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经审议批准的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交易方案、选择交易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等。董事长能够准确的通过业务开展需要,授权公司有关人员办理上述具体事项。相关授权不得超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1、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首席财务官为责任人。
2、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人员为责任人。
1、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汇率水平、交易金额、交易期限等做多元化的分析,在比较不同交易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具体交易方案,并按公司内部授权程序报董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员审批。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4、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
5、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及时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6、公司审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风险特征、交易规模及交易对手等情况,合理设置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并明确相应的风险报告及处置流程。当达到预警标准或止损标准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由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授权权限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涉及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产生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持续跟踪业务进展情况,按照企业内部授权程序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达到重大风险程度或者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做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和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允市价变动及风险敞口变动情况。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